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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现将《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请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取证申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经研究,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和“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承担。稅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按稅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和《稅控收款机稅控功能测试大纲》的具体要求进行检验。
附:1、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税控收款机稅控功能测试大纲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有关检验单位
全许办[2004]43号附件——共70页(有电子档暂不列印)
全许办[2004]43号附件1
税控收款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
税控收款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税控收款机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税控收款机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税控收款机产品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税控收款机产品是具有特定税控功能(不管其产品名称如何)的电子收款机产品,这里的特定税控功能是指能够保证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安全传送、完整显示、打印和可实现税务管理和稽查等功能。与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的设置建议;审定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录;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的具体职能为:①.负责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②.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③.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④.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⑤.对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⑥.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 编:100083 电 话:(010)51615856、51615895 传 真:(010)51615896 电子邮箱:nctc@nctc.org.cn 网 址:www.nctc.org.cn 联 系 人:李震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2.5.1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 编:100083 电 话:(010)51615897、51615887、51615895 传 真:(010)51615885 电子邮箱:nctc@nctc.org.cn 网 址:www.nctc.org.cn 联 系 人:符荣梅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2.5.2 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杭州市马塍路36号 通信信箱:杭州1215信箱 邮 编:310012 电 话:(0571)88828284、88076069、88075999-6108 传 真:(0571)88076069 联 系 人:王伟雄 陈益云 蔡方明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2.5.3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电话:(020)87237150、87236201 传 真:(020)87236171、87236230 联 系 人:陈立辉 卢列文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2.5.4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大街1号 通信信箱:北京1001信箱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84029573、64007689、64007816 传 真:(010)64007681 联 系 人:王立建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限做税控功能检验项目,其余检验项目由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承担。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可在就地就近的原则下,将审查组所抽、封的样品自主选择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3 企业取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千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即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税控收款机或类似(如电子信息设备)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或生产。申证企业名称、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应一致(企业办公地点、生产场地和工商注册地点不一致时,应在申请时填写《申请书》附表六)。 3.2 申证企业已经获得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企业资质审查证明。 3.3 申证企业生产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税控收款机系列标准、其它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的要求(见附件2)。 3.4 企业应具有符合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见附件3)。 3.5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税控收款机产品设计要求和保证实物质量的固定开发环境、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见附件3)。 3.6 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3.7 企业已建立且已保持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化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运行记录等)。 3.8 企业必须建立税控收款机产品技术服务体系,配备技术服务人员和技术服务备件。 3.9 企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申证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次申报一个以上申证单元时,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递交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企业资质审查证明复印件(一次申报一个以上申证单元时,每个申证单元都必须提交)三份; 4.1.4 每个申证单元至少一个型号的申报产品检验项目齐全的生产定型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一次申报一个以上申证单元时,每个申证单元都必须提交一份生产定型试验报告); 4.1.5与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产品税控功能检测合格报告一份(税控IC卡产品税控功能测试大纲及检验单位另发文); 4.1.6经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与申证单元对应的企业税控收款机产品标准(一次申报一个以上申证单元时,每个申证单元分别提交)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首页中“产品类别”一栏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即“税控收款机(税控机)”或“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或“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设备)”或“税控收款机(税控打印机)”。《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名称(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之一),“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已经生产定型过的与“产品名称”对应的产品的型号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满足申证条件的,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见《申请书》附表七、附表八),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申请书》附表七、附表八。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4.5.1企业获得一个或几个申证单元证书后再申请单元增项和升级的要求 企业获得一个或几个申证单元证书后再申请单元增项和升级时,除提交4.1.1、 4.1.2、4.1.3、4.1.4和4.1.6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对企业申请增项的产品单元进行必备条件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后,每个增项单元产品还必须分别按照6.1~6.5的要求进行产品抽样和全项目检验。 4.5.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的要求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时,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4.1.1、 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书面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授权检验机构组成抽样小组,并按照6.1~6.5的要求对增项产品进行抽样和规定项目检验。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审查。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企业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见附件6表4),并提前5天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审查期间,企业必须安排申证产品的生产。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见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3C认证证书的企业,审查组长在安排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活动时,可根据企业提供的3C认证工厂审查时的有效证据,酌情简化产品一致性检查方面的审查内容。 5.2.6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并提交正式书面审查报告(见附件6表2《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存在的允许范围内的(含一般和严重)不合格项,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见附件6表3《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合格项报告》)。 5.2.7 对于已经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8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根据《抽样办法及抽样单》(见附件5)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5表1)一式五份。审查组或抽样小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样品抽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审查部和企业各一份),检验报告的内容必须覆盖相关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由企业负责将检验报告报送审查部。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要重新缴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格式,证书包含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证书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证书正本。证书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每个企业一张证书附件。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使用时,必须正本和附件同时出示。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同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信息产业部。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直接寄送到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再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查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由审查部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该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1-XXXXX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9表示行业编号,001表示产品编号, XXXXX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经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8.11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完成后,企业应按照要求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审查组工作情况反馈表》(见表5),对审查组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加盖企业公章寄回审查部备案。 9.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产品检验费: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的精神执行。 9.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如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43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证单元分类
序号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 依据的主要标准 1 税控收款机 税控机 GB 18240.1、GB 18240.2及引用标准 2 税控器 GB 18240.3、GB 18240.2及引用标准 3 银行卡受理设备 GB 18240.4、GB 18240.2及引用标准 4 税控打印机 GB 18240.5、GB 18240.2及引用标准
附件2 税控收款机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申证单元 直接引用标准 间接引用标准 1 税控机 GB 18240.1《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GB 18240.2《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T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 18240.6《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GB 18240.7《税控收款机 第7部分:商业自动化规范》;GB 18240.8《税控收款机 第8部分:远程数据交换》;GB/T 18239-200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 9254-1998(idt CISPR22:1997)《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03(idt IEC61000-3-2:19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T 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9313-1995《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 9312-1988《行式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17540-1998《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GB/T 17974-2000《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GB/T 16649.1-1996 (idt ISO7816.1-1987)《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一部分:物理特性》;GB/T 16649.2-1996 (idt ISO7816.2-1988)《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二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GB/T 16649.3-1996(idt ISO7816.3-1995)《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三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GB/T 14916-1994 (idt ISO7810:1985)《识别卡-物理特性》;GB/T 17554-1998(idt ISO/IEC10373:1993)《识别卡 测试方法》;经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2 税控器 GB 18240.3《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GB 18240.2《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3* 银行卡受理设备 GB 18240.4《税控收款机 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GB 18240.2《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4* 税控打印机 GB 18240.5《税控收款机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GB 18240.2《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注:该产品自国家标准颁布后开始受理申请。
附件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技术文件 条件要求单元名称 设施 设计工具 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 技术文件 税控机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正版CAD软件;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显示器、键盘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②.产品工艺文件;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⑥.备案的税控机产品企业标准。 税控器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正版CAD软件;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 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②.产品工艺文件;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⑥.备案的税控器产品企业标准。 银行卡受理设备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正版CAD软件;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 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显示器、键盘、网络接口和其它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台;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②.产品工艺文件;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⑥.备案的银行卡受理设备产品企业标准。。 税控打印机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正版CAD软件;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 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⑧.打印清晰度、成行度和成列度测试工具(测试软件、显微镜或放大镜) 不少于1套;⑨.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②.产品工艺文件;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⑥.备案的税控打印机产品企业标准。
说明:当企业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超过一个时,企业必须在上述最低资源配置的基础上适量增加满足产品批量生产的生产实施、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但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和技术文件必须按照产品单元的特殊要求配置齐全。 附件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1.1 企业初次申请或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的产品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按照申证单元分类,每个单元产品的外观与结构、税控功能及性能、噪声、电源适应能力、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谐波电流(适用时)等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1.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时的产品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产品的税控功能及性能(GB18240)、安全性(GB4943)、电磁兼容性(GB9254) 和谐波电流(适用时)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2. 抽样母体数、抽样台数及样品分配 单元名称样品数量 税控机或税控器或银行卡受理设备或税控打印机样品数量要求 说明 抽样总台数 ≥25台(套) ①.初次申请或获证后单元增项时,5套样品中的2套用于税控功能检测、其余3套用于除可靠性和税控功能外的其它项目检验。*表示相同的两台样品进行不同的试验项目;%表示相同的一台样品进行不同的检验项目②.获证企业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时,5套样品中的2套用于税控功能检测、其余3套用于安全、电磁兼容检测。③.样品检验时所需要的测试卡(含税控IC卡)、软件、说明书及其它附件在样品抽样时由企业一起提供。④.在此表中未详细列出的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外观与结构 5台(套) 2* 税控功能及性能 2 噪声 2* 电源适应能力 2* 安全性 2* 电磁兼容性 1% 环境试验 2* 谐波电流(适用时) 1% 可靠性 ≥20 抽样母体数 >50 3 税控功能测试要求 由审查部会同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按照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产品制订统一技术要求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检测大纲》(全许办[2004]43号附件2),供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单位和企业使用。由于标准变化影响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测试时,由审查部会同检验单位对现有测试大纲进行修订,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发布后实施。 4 可靠性试验 4.1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由国家标准中规定的m1值(不少于5000h),试验中的故障分类参照产品标准附录中的规定。 4.2 试验方案 可靠性试验方案依据GB5080.7-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标准,要求采用如下试验方案之一: ⑴.序贯截尾4:7方案 α=0.2,β=0.2,Dm=3; 当失效数r=0时,总试验时间T=0.89m0; 当失效数r=1时,总试验时间T=1.44m0; 当失效数r=2时,总试验时间T=1.50m0; ⑵.定时截尾5:7方案 α=0.2,β=0.2,Dm=3,总试验时间T=1.46m0, 合格失效数r<3 。其中m 0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可接受值,m0=Dm·m1。 可靠性试验可由企业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自主选择经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4.3 根据企业申请时提交的生产定型试验报告,可以减免该单元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但检验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配置必须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抽样的样品一致。 5. 3C认证试验与生产许可证检验的关系 对于获得3C认证证书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在申办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在企业名称、产品品牌、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结构、产品安全部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同(GB 9254和GB 4943标准)检测项目不再重复做试验,但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3C认证产品检测报告原件。 今后税控收款机产品只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再办理3C认证。 6. 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报告 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审查部会同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承检单位制订统一格式(见全许办[2004]43号附件2),各检验单位必须按照此格式出具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报告。
附件5 抽样办法及抽样单
1.抽样原则 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申证单元,每个单元随机抽取一种型号的产品进行检验,同一申证单元、使用不同注册商标、同一生产场地、税控功能不变、安全部件(结构、主板、电源)不变的产品不重复抽样检验。 2.抽样方法和要求 抽样时所抽样品应该包括样品测试时所需的测试卡、测试软件、说明书和其它附件。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 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见附件5表1)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交检验机构,一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或在企业经销部门的仓库中随机抽取。
表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确认试验抽样单 第1 页共 1 页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生产单位 主导产品 抽样方式 商 标 抽样领域 □生产线末端□成品库 生产日期 联系人 被抽产品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母体数 样品数量 检验目的 税控机 □初次申请□增加单元□增加型号 税控器 □初次申请□增加单元□增加型号 银行卡受理设备 □初次申请□增加单元□增加型号 税控打印机 □初次申请□增加单元□增加型号 被抽单位法定代理人(签字) 被抽单位经手人(签字)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称
注:①.所抽取的样品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并是该单元产品的主导产品; ②.抽样单一式五联,审查部、企业、承检单位、省级技监部门和全国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③.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抽样单位的印章有效。
附件6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 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
企业名称: 申证单元: (□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审查目的: (□初次审证审查、□获证企业增加单元审查)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评 定 说 明
1. 适用范围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以下简称《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评定。 2. 依据 《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是根据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税控收款机产品特性与行业实际情况和应用特点而制订的。 3. 企业必备条件 《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中的第(1)条、第(5)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5)条、第(27)条、第(39)条、第(50)条为否决条款。附件3中列出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技术文件等是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审查时必须严格审查。 4. 评定要求 进行生产条件审查时,企业自评审、审查组审查都应依据《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的条款对照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逐条进行评定,用A、B、C三种级别表示每一条款的评定结果,其中A为合格:规定明确、各部门协同有效、记录完整;B为一般不合格:规定明确,局部运行有效性或记录欠佳;C为严重不合格:无规定。 企业申请同一单元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则判为该产品单元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 对申证企业进行初次现场审查时,必须按照《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的1-50条内容逐条进行审查;若对获证企业申请增加单元的现场审查时,一般只对企业申请增项的产品单元进行必备条件审查,重点审查的条款是1、5、10-18、24-30、33-36、39-44、49-50条,现场审查时涉及的项目必须符合要求,审查组长可以根据现场审查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审查其他条款。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的判定:共9条带“▲”标记的审查条款是否决条款,审查时必须全部评定为A,而其他无“▲”标记的审查条款有10条(含10条)以下评定为B且有3条(含3条)以下评定为C或B+C(C≤3)≤13条时,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判为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判为不合格,企业必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个月后可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束时,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情况进行汇总(见表2《税控收款机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开出不合格项(见表3《税控收款机产品不合格项报告》),并向申证企业书面报告审查结论。
一、质量保证能力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组评定 审查记录 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经领导批准、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和顾客满意。查体系文件及其规定。 (2)企业应按企业质量体系文件规定制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确定内部审核要求;指定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审核方式满足内部审核的要求,内部审核人员对被审核工作无直接责任。查文件规定和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3)企业应按企业质量体系文件规定制定质量体系管理评审计划,企业最高管理者按计划评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保证企业的质量体系持续适用和有效,有评审内容、评审要求,查文件规定和评审记录。 组织领导 (4).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企业领导层中有专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企业领导应了解与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主持本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制订。企业领导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以及产品的最终质量负全责。查文件规定和执行情况。 ▲(5).企业应设置与税控收款机产品批量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明确。查文件规定和执行情况。 质量方针与目标 (6).企业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形成文件。查文件规定及其纪录。 (7).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执行。质量目标可测量并分解到各个部门,部门负责人要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查相关统计记录。 管理职责 (8).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人员、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查文件规定和执行记录。 (9).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文件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查文件规定和考核办法的执行记录、报告。 二、生产资源条件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组评定 审查记录 生产设施 ▲(10).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检验和储存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库房,供电、供水正常,产权证明或租赁手续齐全。查生产场地、设施与库房条件及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设备工装 ▲(11).企业必须具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3中规定的设计工具、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查验并记录设备出厂编号、设备名称、设备安装验收记录和财务报销凭证等。 (12).企业生产线、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的规定和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查检定、维修保养规定和记录。 检测设备 ▲(13).企业必须具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3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含进厂检验、过程检验、交收检验和老化试验等)。查验并记录设备出厂编号、设备名称设备安装验收记录、财务报销凭证等。 (14).企业的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的性能、测量不确定度能满足产品批量生产的需要和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查设备检定、维修保养规定、档案、状态标识和记录。 人员要求 ▲(15).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明确规定各类(从事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求,有年度培训计划,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每个申证单元,经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查文件规定和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16).企业领导和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应按培训计划参加质量管理(如内审员)和技术培训,熟悉质量管理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现场提问与查文件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规定和对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 (17).企业从事产品设计、生产、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对从事产品结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可靠性设计和技术服务等关键、特殊岗位的人员有培训要求和培训考核记录。现场提问与查文件规定和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18).企业的工人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应能看懂产品的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工艺文件等),并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完成所承担的工作。现场提问与查文件规定和人员技术档案。 产品标识 (19).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明确规定产品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在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生产装配和成品交收检验以及产品售后技术服务等阶段的产品标识要求,并对整机产品序列号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查文件规定。 (20).企业应在产品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在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生产装配和成品交收检验以及产品售后技术服务等阶段严格执行产品标识,并按规定进行记录,做到产品状态的可追溯性。查文件规定、现场物品标识和整机产品序列号的生成与标识。 三、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组评定 审查记录 文件控制 (21).企业应制定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编写、更改、审批和发放应符合规定要求。查文件规定和记录。 (2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技术文件管理,企业的产品设计和生产现场应有有效文件,不应有作废或过期文件。查文件规定和记录。 (23). 企业应制定质量记录的定义、收集、编目、归档、存贮、保管和处理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质量记录的内容应完整,各种数据字迹清晰、准确可靠,审核签字和批准放行等手续齐全。查文件规定和记录。 技术标准 (24).企业应具备和贯彻《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的有效版本,对外来文件加以识别和有效控制。查文件规定和存档标准。 (25).企业制订的税控收款机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国家标准要求。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定义、比国家标准高的指标和比国家标准多的功能等在企业产品标准中详细描述,企业标准格式参照GB/T 1.1等国家标准编写。企业产品标准经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设计文件 (26).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正确性,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符合SJ/T207系列标准和规定要求,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查文件规定和文件内容。 ▲(27). 企业必须具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3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完整性,设计文件必须至少包括产品的结构、税控功能、电气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可靠性设计的内容,包括与税控功能有关的源程序,税控程序不存在版权问题。查技术文件清单和设计文件内容。 (28).企业使用的设计文件应具有统一性,企业各车间、部门使用的设计文件必须完全一致。查文件规定和文件。 工艺文件 (29).企业应制定具备批量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各种工艺文件并能在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查文件规定和执行记录。 (30). 企业的工艺文件必须正确、完整、统一,文件的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并保证执行有效版本。查文件规定和现场执行文件。 四、采购和分包质量控制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组评定 审查记录 采购和分包管理 (31).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规定产品原辅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的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并贯彻执行。查文件规定和资源配备。 (32).企业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外协加工(与产品总装有关的过程不得分包)、整机产品销售、产品技术服务(若分包时)等委托分包项目,应制定可操作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并贯彻执行。查文件规定和记录。 分承包方评价 (33).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制定分承包方评价准则,并收集分承包方资料或进行实地考察,对分承包方进行定期评价,建立分承包方档案,为择优采购原辅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选择零部件外协加工或整机产品销售、产品技术服务分承包方提供科学依据,以满足产品质量控制需要。查文件规定、评价方式和记录。 (34).企业应保存原辅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分承包方和外协加工或技术服务分承包方的名单和供货、协作合同等文件记录,并对分承包方及协作方进行质量控制。查文件规定和合同文件等记录。 采购文件 (35).企业在采购前应制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原辅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含整机产品的结构、税控功能、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和可靠性等指标的分解)、技术标准、检验或验证方法等,并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查文件规定和记录。 采购和分包验证 (36).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外协加工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验证,检验或验证的方法、取样方式、验证项目、合格判定和不合格处理等应明确规定,可操作性强。检验或验证记录有效,内容齐全。根据规定对被委托方承担客户技术服务的能力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作出是否签约的评价结论。查文件规定和验证、评价记录。 五、产品质量控制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组评定 审查记录 检验管理 (37).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明确规定企业质量管理、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等要求。根据产品量产规模,设置能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检验人员。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规范齐全、项目齐全、内容满足检验要求。查文件规定和执行记录。 (38).企业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定型试验、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电磁兼容性检验等项目,必须委托有合法地位和CNAL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承担,委托检验手续齐全。查文件规定和产品检验报告档案。 定型和例行试验 ▲(39).企业新设计或计划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试验;企业已经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应按周期进行例行检验。产品的定型试验和例行试验按照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委托具有合法地位和获得CNAL认可的实验室承担。查文件规定和试验报告。 过程检验 (40).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规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查文件规定、现场操作和考核记录。 (41).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明确规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质量检验要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条件、检验状态标识、不合格处理等,并做好检验记录。查文件规定和记录。 (42). 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明确规定不合格品控制要求,其中包括不合格品的评审、隔离,对不合格品进行复检的职责和对其处理的权限,防止误用不合格品。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按规定程序重新检验,并有检验、试验记录和不合格品统计分析记录。查文件规定、现场控制和记录。 (43). 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规定生产中产品的税控功能、电气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老化等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在生产工艺流程图上标出关键的质量控制点,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持续、有效的质量控制,对使用设备进行认可。查文件规定、现场情况和记录。 出厂检验 (44).企业应按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或备案企业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齐全、检验数据准确、方法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包装和标识。整机有一次交验合格率和直通率统计。查文件规定和记录。 六、文明安全生产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组评定 审查记录 文明生产 (45).生产场地、库房和检验场所应清洁、明亮,符合产品生产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要求。生产场地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道路平坦畅通,原辅材料、元器件、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按规定要求放置。查文件规定、现场情况和记录。 (46). 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规定产品防护管理要求。入库验收、入出库手续、贮存期限和隔离等要求明确;在搬运和存储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原辅材料、元器件、半成品、成品的易损件或精密件损坏。成品包装上的标志、标签应清晰、耐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查文件规定、现场情况和记录。 安全生产 (47).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生产安全。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的标识,生产场地、库房等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有效隔离和防护等。查文件规定、现场情况和记录。 (48).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及卫生要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查文件规定、现场情况和记录。 七、客户服务要求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组评定 审查记录 产品销售及技术服务能力 (49).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规定产品销售及客户服务管理要求,根据产品量产和销售规模设置产品销售、客户服务部门,统一管理产品销售、分销商和客户服务,配备足够数量的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人员。查文件规定、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名单。 ▲(50). 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规定对客户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并形成文件,若将客户技术服务委托他人承担时,必须对被委托方进行有效评价,及时建立客户档案,配备足够的服务资源,对产品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含人员培训、响应时间、故障修复时间和软件版本更新时间等)、维修备品备件等有公开承诺;有顾客满意度调查、用户来人、来函反映、投诉的记录、处理和分析报告。查文件规定和技术服务记录。
表1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表 评定结果 审查组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评定等级 A(条数) B(条数) C(条数) 评定条款总数(50条) 否决▲条款总数(9条) 审查组现场审查结论意见:审查组依据《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的生产条件进行了(□初次审证、□获证企业增加单元)审查,经综合评价,审查组对企业的评定结论是: 。审查组成员(签字):年 月 日 备注:需要说明的问题由审查组按规定填写,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表2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第1页 共 2 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申证单元 邮编 电话 产品名称 联系人 传真 审查结论(一) 审查组依据《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 (□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产品进行了生产条件(□初次审证、□获证企业增加单元)审查,审查情况如下:一、企业概况描述二、 企业质量体系文件化及运行情况描述三、 人员结构情况描述四、 必备生产条件描述 注:此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部和全国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第2页共 2 页 审查结论(二) 五、 不符合项情况描述一般不符合项项、严重不符合项 项、否决项 项。整改建议时间及整改结果提交方式说明。六、 综合结论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单位 审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部(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部和全国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表3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不合格项报告 第 页 共 页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不合格事实描述 不合格程度* 50条对应条款 □一般□严重 第 条 □一般□严重 第 条 □一般□严重 第 条 □一般□严重 第 条 □一般□严重 第 条 □一般□严重 第 条 审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纠正措施: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纠正措施完成情况: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纠正措施验证: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不够时,空白表可以复印使用。
表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现场审查计划表 第1页 共 2 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 真 电 话 审查目的 税控收款机产品企业生产条件 (□初次、□单元增项) 确认 产品范围 税控收款机产品(□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审查依据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企业质量体系文件等 审查组成员 在审查中的作用 单位、职称 组长 成员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查计划实施前企业确认:企业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现场审查计划表 第2 页共 2 页 审查日程安排 时间 第一组( ) 第二组( ) 部门或过程 部门或过程
审查计划完成后企业确认:审查组是否按计划分工审查:是 □,否 □。 审查时间是否按计划进行:是 □,否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审查日程安排中的“部门或过程”可以按50条条款进行安排。
表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审查组工作情况反馈表 第1 页共 1 页 被审查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审查组进厂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组离厂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组成员 姓名 在审查中的作用 代表部门
企业接待执行规定情况 审查组遵守审查纪律情况 企业对审查组现场审查报告有何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被审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被审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①.此表要求如实填写,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②.被审查企业负责人应签字、企业盖章; ③.在审查组离厂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此表寄至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邮编:100083,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申请书》附表六
企业办公与生产场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情况登记表 申证企业名称 申证产品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企业办公地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联系人 法人代表 E-mail 生产场地地点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联系人 法人代表 E-mail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此表专门为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设计。
《申请书》附表七
相关下属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下属企业基本情况 与申报企业(集团)的关系 □ 子公司 □分公司□控股公司(股权比例 %) □其它( )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联系人 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编号 经济性质 企业总人数 企业代码 工程技术人员数 建厂时间 占地面积 米2 建筑面积 米2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年总产值 万元 年销售额 万元 年缴税总额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在经济联合体中的作用 □设计 □采购 □生产 □检验□销售 □售后技术服务 □其它( ) 其他说明 注:经济联合体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与申证产品设计、采购、生产、检验、销售和售后技术服务等相关的下属企业都必须填写此表,此表可复印使用。 《申请书》附表八 相关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专 业 工作年限 工作岗位
全许办[2004]43号附件2
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测试大纲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
1 引言 1.1 概述 为配合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的执行,特制定《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测试大纲》(以后相同之处均统称为《大纲》)。本《大纲》仅对产品的税控功能提供测试方法和判据,对于产品的其他性能,由国家授权机构按GB 18240系列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本《大纲》供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税控功能检测时参考。 1.2 测试依据 测试根据GB 18240.1-2003 《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和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第3部分 税控器规范》进行。测试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2 测试所需设备 测试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测试系统),税控卡2张,用户卡3张,税务管理卡4张,和用户卡、税控卡尺寸相同的金属片各1片。为表述方便,作如下定义:税控卡A:开户的税控卡,卡内的机器编号和待测设备的机器编号相同。税控卡B:开户的税控卡,卡内的机器编号和待测设备的机器编号不同。用户卡A:开户的用户卡,税务登记号和税控卡A中的相同。用户卡B:开户的用户卡,税务登记号和税控卡A中的不同。用户卡C:补发的用户卡,税务登记号和税控卡A中的相同。税务管理卡A:仅能核查指定纳税人编码的机器,其中的编号和待测设备相同。税务管理卡B:仅能核查指定纳税人编码的机器,其中的编号和待测设备不同。税务管理卡C:可核查所有的机器。税务管理卡D:可核查所有的机器,但稽查有效期过期。 3 判定原则 如测试结果和标准要求完全相符则该项测试符合,否则为不符合。某些项目不符合时,终止测试。 4 测试内容 铅封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2.4 测试项目 铅封 测试项目编号 1 测试目的 检查税控收款机外壳“铅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测试方法步骤 目测法 要求 税控收款机的外壳上应有带有生产厂商标志的“铅封”,产品出厂时由生产厂商完成“铅封”。在“铅封”不被破坏的情况下,应不能接触到税控收款机机内的关键部件(如主板、税控存储器)。“铅封”后不应影响税控卡的安装。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随机技术文件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1 测试项目 随机技术文件 测试项目编号 2 测试目的 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档案和维修记录表。 测试方法步骤 目测法 要求 产品使用说明书符合GB 9969.1-1998的规定,使用档案和维修记录表符合GB18240.1附录B的要求。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IC卡卡座规格 检验依据 GB 18240.1-2003 4.5.2 测试项目 税控IC卡座规格 测试项目编号 3 测试目的 检测税控收款机IC卡卡座是否符合规范 测试方法步骤 由厂商提供所选用的IC卡卡座的技术资料和样品。 要求 1)税控收款机应至少具备两个IC卡接口。2)税控IC卡可采用ID-1型或PLUG-IN型卡镶嵌在税控收款机内,用户卡与税务管理卡采用ID-1型卡标准封装。卡座规格应满足税控IC卡尺寸要求。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税控存储器 检验依据 GB 18240.1-2003 4.1.2.2.1 测试项目 税控存储器类型和容量 测试项目编号 4 测试目的 检查产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以确定税控存储器的型号,判断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测试 测试方法步骤 提供技术文件结合压力测试进行测试。 要求 税控存储器应采用非易失性存储器,其容量至少应满足存储5年的日交易数据(存储量应大于400KB)。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发票存储器 检验依据 GB 18240.1-2003 4.1.2.2.2,4.1.2.2.3 测试项目 发票存储器 测试项目编号 5 测试目的 测试目的 检查产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以确定发票存储器的型号,判断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测试方法步骤 提供技术文件结合压力测试进行测试 要求 1)发票存储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则上应滚动存储不少于2个月的发票打印数据)。2)税控收款机至少应在发票存储器中滚动存储300卷发票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初始化 检验依据 GB 18240.2-2003 5.1;GB 18240.1-2003: 4.1 测试项目 初始化 测试项目编号 6 测试目的 检测在各种条件下是否正确完成初始化流程 测试方法步骤 测试系统的起始日期调整至2004年11月27日。1) 发行税控卡A、税控卡B,用户卡A、用户卡B。2) 初始化中的监控管理信息设定为:单张开票限额9000元,累计退票限额10000元,累计开票限额20000元,开票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3)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打印或显示机内存储的机器编号,应与机身标牌上的机器编号相同。4) 将和IC卡尺寸相同的金属片同时插入用户卡、税控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初始化。机器应该提示卡故障,5分钟后取出金属片。5) 无税控卡或用户卡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初始化。此时税控收款机应能提示出错信息。6) 将税控卡B插入税控卡卡座,用户卡A插入用户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初始化。此时税控收款机应能提示出错信息。 7) 将税控卡A插入税控卡卡座,用户卡卡座插入金属片, 税控收款机应能提示出错信息。8) 将税控卡A插入税控卡卡座,用户卡B插入用户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初始化。此时税控收款机应能提示出错信息。9) 将税控卡A插入税控卡卡座,用户卡A插入用户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初始化。10) 在步骤8)的过程中,连续5次开关电源。11) 初始化成功后,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再次进行初始化,机器应提示出错信息。 关机后,取出税控卡,拔除用户卡,重新开机后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显示或打印相应的初始化信息。 要求 按上述步骤操作后,机器应能正确地完成初始化流程。并能显示或打印相应的初始化信息(如:机器信息、用户信息、税控信息等,具体见标准规范),内容应和设定的信息相同。初始化成功后,税控收款机应不能再进行初始化。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如本项测试未通过,则终止测试。 发票分发录入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8 测试项目 发票分发录入 测试项目编号 7 测试目的 测试税控收款机的发票分发录入功能 测试方法步骤 1) 插入用户卡B,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读取用户卡中的发票领购信息机器应提示错误信息。2) 取出用户卡B,用专用测试设备读取其中的发票信息文件。用户卡B中的发票信息文件不能有变化。3) 插入用户卡A,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读取用户卡中的发票领购信息。在机器读卡过程中,随机断电5次,随机拔卡5次。断电和拔卡应不影响发票录入的结果。向税控卡中录入发票时随机断电5次,应保证数据完整一致。4) 如果机器可以存储多卷未使用的发票,则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输入任意卷的发票起始号和终止号,应录入成功;输入发票起始号和终止号,但所输入的号码不在领购的号码段内。机器应提示错误信息。为方便发票打印测试,暂定单卷发票10张,在同一台税控收款机中分发10卷号码不连续的发票。 要求 机器应能显示或打印录入的发票号码段,并应和卡中写入的信息相同。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如本项测试未通过,则终止测试。 发票打印及限额管理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 测试项目 发票打印及限额管理 测试项目编号 8 测试目的 测试税控收款机的定位色标识别功能,发票号自动累加功能,发票限额管理功能,自动打印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功能,票面信息是否正确,税控码是否正确。 测试方法步骤 1).用户卡卡座插入金属片。2).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输入测试用例,打印10张发票。检查发票打印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和测试用例相符。3).10张发票打印完后,税控收款机应自动打印10张发票的使用汇总数据报表。检查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 测试用例 1).入发票后第一张开具1分钱的退票。2).开具一张1分钱的正常票。3).开具一张9000元的正常票。4).开具一张9000.01元的正常票。税控收款机应有单张超限额的提示,并不能开票。5).开具一张9000元的退票。6).开具一张9000.01元的退票。税控收款机应有单张超限额的提示,并不能开票。7).再开具一张9000元的正常票。8).再开具一张1000元的退票。税控收款机应有累计退票超限额的提示,并不能开票。9).开具一张999.99元的退票。10).再开具一张9000元的正常票(多项目,合计金额为9000元)。税控收款机应有累计开票超限额的提示,并不能开票。11).开具一张废票。12).开具项目超过定长发票长度的正常票。13).当发票只剩最后一张时开项目超过发票长度的正常票。14).在开票过程中随机断电5次。15).使开票金额恰好等于开票累计限额后,再开票。应不能开票,并有提示。16)更换白纸,分别打印正常票、退票、废票的电子存根。打印该时间段内的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要求 1).用户卡卡座触点短路,不影响发票开具。2).采用卷式定长发票时,机器应能自动识别定位色标。3).打印的发票号码应连续自动累加。4).当单张发票超过设定限额(正常票、退票)、累计开票超过限额(正常票、退票)时,机器应有相对应的提示,并不能打印发票。5).开票项目超过单张发票所能打印的长度时,应提供处理方法,并有相应的提示和说明。6).收款单位名称打印要完整。7).核验所开具发票的防伪码,应正确。8).10张发票开具完成后,应自动打印发票使用汇总表(内容和格式见规范),打印的各项数据和预期值相符。9).异常情况应能保证数据一致。电子存根、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的内容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期限管理和时钟调整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6,5.9 测试项目 期限管理和时钟调整 测试项目编号 9 测试目的 检测税控收款机的期限管理功能、机内时钟调整功能。 测试方法步骤 1)发行税务管理卡A,核查类别为“明细核查”,发行税务管理卡B,核查类别为“修改时钟”, 发行税务管理卡C,核查类别为“修改时钟”。2)插入用户卡A,进行申报操作。3)插入税务管理卡A,按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时钟修改。4)插入税务管理卡B,按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时钟修改。5)插入税务管理卡C,按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时钟修改。6)将时钟调整到23:59,关机。一分钟后开机,再次将时钟调整到23:59,关机。调整多次到开票截至日,开具一张正常发票。7)再次将时钟调整到23:59,关机,一分钟后开机,录入一卷新的发票,开具1张正常发票。 要求 1) 第2)步操作,机器提示错误,不能申报数据。2) 第3)、4)步操作机器应提示错误信息,并不能修改时钟。3) 第5)步操作机器可修改时间,但不能修改日期。4)第6)步操作,机器应能正常开票。5)第7)步操作后,机器应提示已过开票截止日期,并不能开票。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用户基本信息、监控信息的更新 检验依据 测试项目 用户基本信息、监控管理信息的更新 测试项目编号 10 测试目的 检测通过用户卡、税控卡更新纳税人名称和监控管理信息是否正常。 测试方法步骤 1)将写有更新过信息(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信息、开票截至日期、开票累计限额、单张发票限额等)的用户卡、税控卡插入用户卡、税控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完成信息的更新。(分别进行更新)2)开具1张合计金额为1000元的多项目(多个税种税目)的正常发票,检查更新的信息是否正确。 要求 通过显示或打印用户基本信息、监控管理信息,应与新写入的信息相同。 测试结论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发票验旧(使用情况)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4 ,5.6,5.8 测试项目 发票验旧 测试项目编号 11 测试目的 检验机内存储的发票使用数据是否正确。 测试方法步骤测试方法步骤 1)继续开具每张合计金额为1000元的正常发票9张。2)10张发票打印结束后,机器应自动打印发票使用汇总表。3)录入1卷新的发票,开具1张合计金额为1分的退票。4)插入用户卡B,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发票验旧操作。5)插入用户卡A,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发票验旧操作。 要求 1)第4)步操作机器应提示出错信息。2)通过测试系统读取用户卡A中的发票使用信息文件,应有2卷发票的使用信息,内容应和打印的2张发票使用汇总表相同。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日交易记录自动汇总、存储功能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7 测试项目 日交易记录汇总、存储功能 测试项目编号 12 测试目的 税控收款机应能将每天的经营数据自动分类汇总统计,并按规定的日交易记录的数据格式(见机器规范的附录A)存储在税控存储器中。 测试方法步骤 1)发行税务管理卡A,核查类别为修改时间。2)将机器时间调整到23:59,关机。3)1分钟后,开机,将时间调整到23:59,关机。4)重复第3)步操作一次。5)开机录入一卷新的发票,开具5张正常发票,每张合计金额为1000元。6)发行税务管理卡A,核查类别为日交易数据核查。关机后取出税控卡。7)重新开机后用税务管理卡C读取机器中日交易汇总数据,再经测试系统读取税务管理卡C中的数据。8)通过专用设备,读取税控卡中的日交易汇总数据。 要求 1)从税务管理卡中读取的日交易汇总数据明文、密文正确(密文不能为0)。2)每天都应有日交易汇总数据记录(无论当天是否开过发票)。3)日交易汇总数据应和从税控卡中读出的数据相同(没有开过发票的日期除外)。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数据申报(仅测试通过用户卡传输数据)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3,5.4,5.6 测试项目 数据申报(仅测试通过用户卡传输数据) 测试项目编号 13 测试目的 检测通过用户卡传输申报数据是否正常。 测试方法步骤 1)插入用户卡B,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申报操作。2)插入用户卡A,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申报操作。3)在第2)步进行的过程中,随机断电5次,随机拔卡5次。每次拔卡后重新插卡,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申报操作。4)插入用户卡A,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申报操作。5)插入用户卡C进行申报操作,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申报操作。 要求要求 1)第1)步操作税控收款机应提示用户卡错误2)第2)、3)步操作中,若用户卡中已有本次未完税的申报数据,则不得再次向用户卡写入申报数据,并有相应提示信息。若申报数据未完全写入卡中,应重新写入本次申报数据。3)第4)步操作税控收款机应提示错误,不得再次向用户卡写入申报数据。4)通过测试系统读取用户卡A、用户卡C中的申报数据,应该相同,所有数据(申报数据和该时段内的发票使用数据)和预期值相符。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如本项测试未通过,则终止测试。 “完税信息”处理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5,5.6 测试项目 “完税信息”处理 测试项目编号 14 测试目的 检测税控收款机对“完税信息”和新的监控信息处理是否正确。 测试方法步骤 1)将未经测试系统进行申报处理的用户卡A插入机器的用户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完税”。2)将用户卡B插入机器的用户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完税”。3)将经测试系统完成申报处理后的用户卡A插入机器用户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完税”。4)在第3)步进行的过程中,随机断电5次,随机拔卡5次。每次拔卡后重新插卡,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完税操作。5)关机后取出税控卡,重新开机。(监控信息是否写入机器) 要求 要求 1)第1)步操作税控收款机应提示错误。2)第2)步操作税控收款机应提示用户卡错误。3)取出税控卡后,显示或打印更新的监控管理信息,应和测试系统设定的相同。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如本项测试未通过,则终止测试。 税控卡解锁 检验依据 GB18240.2-2003 4.5.7 测试项目 税控卡解锁 测试项目编号 15 测试目的 税控卡使用PIN解锁后应能正常使用。 测试方法步骤 1)取出税控卡,用测试系统将税控卡使用PIN加锁,将加锁后的税控卡插入机器。2)取出税控卡,用测试系统将税控卡使用PIN解锁,将解锁后的税控卡插入机器,开机后开具一张合计金额为1000元的退票。 要求 1)开机或者开机后进行开票操作,机器应有错误提示“税控卡使用PIN锁 ”。2)机器应能开具发票,发票的税控码正确。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如本项测试未通过,则终止测试。 税务管理卡测试 核查发票明细数据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6,5.9 测试项目 用税务管理卡核查发票明细数据 测试项目编号 16 测试目的 测试目的 测试通过税务管理卡核查税控收款机中发票明细数据的功能。 测试方法步骤测试方法步骤 1) 发行税务管理卡A、B、C、D,核查类别为“明细核查”。2)插入税务管理卡B,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数据核查。3)插入税务管理卡A,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数据核查。4)插入税务管理卡D,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数据核查。5)插入税务管理卡C,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要求 1) 第2)步操作时,机器应提示错误信息,不能核查数据。2) 第3)步操作时,机器应提示“成功写卡”。 如果卡满还未写完数据,机器应有卡满需换卡提示。3) 第4)步操作时,机器应提示错误信息,不能核查数据。4) 第5)步操作时,机器应提示输入认证密码,密码输入正确后,应将发票明细数据写卡。5) 用测试系统读取税务管理卡A、C中的数据,应和预期值相符,同时税务管理卡C中原有的数据不能被覆盖。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核查日交易数据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6,5.9 测试项目 用税务管理卡核查日汇总数据 测试项目编号 17 测试目的 测试目的 测试通过税务管理卡核查税控收款机中日交易数据的功能。 测试方法步骤 1)发行税务管理卡A,核查类别为“日交易数据”。2)关机后取出机内的税控卡。3)插入税务管理卡C,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数据核查。 要求 用测试系统读取税务管理卡A中的核查数据,应和预期值相符。(每天均有一条记录,若某天没有开具发票,日汇总签字不为0)。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核查申报数据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6,5.9 测试项目 用税务管理卡核查申报数据 测试项目编号 18 测试目的 测试目的 测试通过税务管理卡核查税控收款机中申报数据的功能。 测试方法步骤 测试方法步骤 1) 发行税务管理卡A,核查类别为“申报数据”。2)插入税务管理卡A,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数据核查。3)取下税控卡,插入税务管理卡C,进行数据核查,核查相同日期的申报数据。 要求 要求 用测试系统读取税务管理卡A中的核查数据,应和预期值相符。 结论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日交易数据核查按起止日期(年、月、日)核查;发票明细核查按起止日期(年、月、日)或发票号码核查;申报汇总数据按起止年、月来核查。 税控卡异常测试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 测试项目 税控卡异常测试 测试项目编号 19 测试目的 税控卡不正常时,税控收款机应不能开具发票、申报数据。 测试方法步骤 1)发行税务管理卡C,核查类别为“日交易数据核查”。2)取出税控卡,开一张正常发票。3) 插入用户卡,进行申报操作。插入用户卡,进行完税操作。对收款机进行发票录入操作。4)插入税务管理卡,核查日交易数据。5)将税控卡B置于机内,开机。6)将税控卡A置于机内,开机后开具2张合计金额为1000元的正常发票。 要求 1)取出税控卡,开机后税控收款机应提示税控卡不正常,并不能开具发票,不能通过用户卡申报数据,不能通过用户卡进行完税操作,不能进行发票录入操作。2)第4)步操作时,税控收款机应提示输入认证口令,认证通过后,应能将要核查的数据写入税务管理卡,通过测试系统读取税务管理卡中的数据,应和预期值相符。3)第5)步操作时,税控收款机应提示错误。4) 第6)步操作时,应能正确开具发票。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数据申报(第二个申报期)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3,5.4,5.6 测试项目 第2次数据申报(仅测试通过用户卡传输数据和开票截止日的判断) 测试项目编号 20 测试目的 检测通过用户卡传输申报数据是否正常。 测试方法步骤 1)发行税务管理卡A,核查类别为“修改时间”。2)用税务管理卡A将时间修改到23:59,关机。3)1分钟后开机,插入用户卡A,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申报操作。 要求 要求 1)通过测试系统读取用户卡A的数据,所有数据(申报数据和该时段内的发票使用数据)和预期值相符。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压力测试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 测试项目 压力测试 测试项目编号 21 测试目的 检测税控收款机满负荷(指机器存储容量)时的操作性能。 测试方法步骤 测试方法步骤 由检测机构自行选择测试方法。 要求 5年的日累计数据正确(明文、密文),申报数据正确(包括零申报),打印的发票汇总数据正确,电子存根联正确,能开满金额票据。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串口通讯测试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 附录E 测试项目 附录E全项 测试项目编号 22 测试目的 检测串口通信协议及命令。 测试方法步骤 测试方法步骤 由检测机构自行选择测试方法。 要求 要求 GB18240.1-2003 4.1 附录E 规定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时钟测试(机器应开放显示到秒)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4.2 测试项目 时钟测试 测试项目编号 23 测试目的 检测税控收款机时钟性能。 测试方法步骤 开机,按照税控收款机使用说明书规定显示系统当前时间,并与标准参照时时间对比,记录其值后关闭税控收款机电源;静置72小时后,重新开机,按照上述方法显示系统当前时间,并与标准参照时钟对比,记录其值;状态 标准时间T1(时:分:秒) 时钟时间T2(时:分:秒) 开始(同一时刻) T11 T21 结束(第72小时)(同一时刻) T12 T22 △=(T22-T21)/3 ≤10S误差计算如上式,如果不是整3天,可以根据标准时间计算出天数,做分母进行计算,天数不能小于1。 要求 税控收款机内时钟走时准确,日误差不大于10秒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自检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附录C 测试项目 自检 测试项目编号 24 测试目的 测试税控收款机产品开机加电后各部分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测试方法步骤 由厂家提供测试方法并演示,检验机构技术人员验证 要求 自检功能应全面,符合GB18240.1-2003 附录C的相关要求。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一户多机测试(仅测试初始化流程、开票、申报)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1 测试项目 一个纳税户使用多台机器 测试项目编号 25 测试目的 测试一张用户卡管理多台机器的情况 测试方法步骤 1)将二台通过测试的税控收款机恢复到出厂状态。2) 发行2张税控卡,税控卡A中的机器编号与税控收款机1的编号相同;税控卡B中的机器编号与税控收款机2相同。两张卡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同。3)发行1张用户卡,该卡可管理2台机器,分别和税控卡A、税控卡B对应。发行一张税务管理卡C,核查类别为“修改时间”。4)将税控收款机1、税控收款机2分别初始化。5)向税控收款机1和税控收款机2中各分发1卷发票。6)按4.8中的测试用例,各开具10张发票。7)用税务管理卡C修改两台机器的时间到23:59,关机。8)1分钟后开机,插入用户卡,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操作,两台机器分别进行申报操作。9)将经测试系统完成申报处理后的用户卡A插入机器用户卡卡座,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进行“完税”。10)发行一张税务管理卡C,核查类别为“申报数据”。11)将税务管理卡C插入两台机器,进行核查。 要求 1)第4)步操作后,两台机器均可完成初始化,显示或打印用户信息、监控管理信息,应和设定值相同。2)两台机器开具的发票正确,打印的发票使用汇总表正确。3)通过测试系统读取用户卡中的申报数据,应和预期值相符。4)第9)步操作后,完税应成功,并更新相应监控管理数据。5)第11)步C中核查数据应与与其值相同。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数据导出 检验依据 GB18240.1附录A 测试项目 数据导出 测试项目编号 26 测试目的 验证税控存储器、发票存储器中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测试方法步骤 由厂家提供测试方法并演示,检验机构技术人员验证 要求 厂商应提供方法将税控存储器、发票存储器中的数据导出,转换成GB18240.1附录A规定的格式。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对IC卡兼容性检测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 4.5 测试项目 对IC卡兼容性检测 测试项目编号 27 测试目的 检测税控收款机与IC卡接口的电气及传输协议 测试方法步骤 由检测机构自行选定。 要求 税控收款机与IC卡接口的电气及传输协议应满足GB/T16649.3的要求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No: cccccccc
检 验 报 告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单位:
委托单位: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确认检验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须同时加盖本中心“检验专用章”和公章,否则无效; 2. 复制后的检验报告须重新加盖本中心“检验专用章”和公章,否则无效; 3. 检验报告无主检、审核和批准人签字或盖章者无效; 4. 检验报告内容涂改或部分复制无效; 5. 对检验报告内容若有异议,请及时向本中心提出; 6. 检验报告内容仅适用于被检验样品。
地 址: X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传 真:XXXXXXXX Email: XXXXXXXXX XXXXXXXXXXXXX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检 验 报 告 cccccccc 共 m 页 第 n 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委托单位 商 标 委托单位地址 检验类别 生产单位及地址 生产日期 抽 样 人 抽样日期 送 样 人 到样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基数 检验日期 样品数量 检验项目 外观结构、功能及性能、中文信息处理、电源适应能力、噪声、安全、电磁兼容、环境适应性和可靠性、……… 抽样依据 检验依据 □GB18240.1-2003《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GB18240.3-2003《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GB18240.2-2003《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检验结论 依据检验依据栏目中所列标准对来样样品进行了外观结构、功能及性能、中文信息处理、电源适应能力、噪声、安全、电磁兼容、环境适应性和可靠性xx大类共计xxx项次检验(试验),其中xxx项符合标准要求,xxx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综合判定合格/不合格。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 审核: 主检:
cccccccc 共 m 页 第 n 页 检验用主要仪器和设备 序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 规 格 本次使用 打“√”为本次检验使用仪器、设备;所有使用设备均在有效期内。 样品编号 样 品 分 配 情 况 产 品 出 厂 编 号 检 验 项 目 电源适应能力、噪声、环境适应性 电磁兼容性 外观结构、功能及性能、中文信息处理 可靠性
Cccccccc 共 m 页 第 n 页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结果(合格/不合格) 样机编号1 样机编号2 一、外观结构 1.包装箱 应符合GB18240.1-2003 7. 1和7.2。 2. 外观 应符合GB18240.1-2003 4.2.1。税控收款机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表面涂镀层应均匀,不应起泡、龟裂、脱落和磨损,金属零部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3. 结构 应符合GB18240.1-2003 4.2.2。税控收款机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键盘、开关及其它活动部件的动作应灵活可靠。 4.标识标注 应符合GB18240.1-2003 4.2.3。产品的标志、铭牌和说明功能的文字及符号,应简明清晰,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其中铭牌上要标出产品名称、商标、产地、型号、制造单位以及机器编号。 5.铅封 应符合GB18240.1-2003 4.2.4。税控收款机的外壳上应有带有生产厂商标志的“铅封”,产品出厂时由生产厂商完成“铅封”。在“铅封”不被破坏的情况下,应不能接触到税控收款机机内的关键部件(如主板、税控存储器)。“铅封”后不应影响。 二、功能及性能 1.技术文件 应符合GB18240.1-2003 4.11。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9969.1-1998的规定。使用档案和维修纪录表的样单符合附录B的要求。 2.工作状态 自检状态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发票用完状态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锁机状态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正常工作状态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3.税控功能 机器初始化应符合GB18240.1-2003 4.1和GB18240. 2-2003 5.1,5.6。 分发发票应符合GB18240.1-2003 4.1和GB18240.2-2003 5.8。 发票顺序号设定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开正常发票应符合GB18240.1-2003 4.1和GB18240.2-2003 5.2。 开退票应符合GB18240.1-2003 4.1和GB18240.2-2003 5.2。 开废票应符合GB18240.1-2003 4.1和GB18240.2-2003 5.2。 开票限额管理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查询发票打印记录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查询发票日累计记录应符合GB18240.1-2003 4.1和GB18240.2-2003 5.7。 发票使用数据自动汇总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期限管理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申报数据汇总应符合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3、附录A 表A.5和附录B 表B.4。 通过用户卡进行数据传输应符合GB18240.1-2003 4.1和GB18240.2-2003 5.2,5.3,5.4。 监控管理数据回送应符合GB18240.1-2003 4.1和GB18240.2-2003 5.5。 用户基本信息、监控管理信息更新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税控卡解锁应符合GB18240.2-2003 4.5.7。 税控IC卡异常测试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一户多机测试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4.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卡认证应符合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6和GB18240.2-2003 5.9。 税务稽查应符合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6和GB18240.2-2003 5.9。 修改时间应符合GB18240.1-2003 4.1、GB18240.2-2003 5.6和GB18240.2-2003 5.9。 5.输入输出 显示功能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黑标定位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报表打印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电子存根打印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经营收入汇总录入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超长项目发票打印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6.性能 异常断电数据完整一致性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IC卡短路保护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时钟精度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存储器容量应符合GB18240.1-2003 4.1。 7.与IC卡接口通信协议 复位应答测试应符合GB16649.3 5.2;6;7。 数据位(bit)宽度测试应符合GB16649.3 6.1.2;6.1.4.4。 字符帧宽度测试应符合GB16649.3 6.1.2。 相连字符同向的时间间隔测试(发送)应符合GB16649.3 6.1.4.4。 可接收的同向字符间隔测试应符合GB16649.3 8.1。 可接收的反向字符间隔测试应符合GB16649.3 8.1。 重发信号测试应符合GB16649.3 6.1.3。 重发字符测试应符合GB16649.3 6.1.3。 过程字节处理应符合GB16649.3 8.2。 8.串口通信 应符合GB18240.1-2003 4.5。 9.税控IC卡卡座规格 应符合GB18240.1-2003 4.5。①.税控收款机应至少具备两个IC卡接口。②.税控IC卡可采用ID-1型或PLUG-IN型卡镶嵌在税控收款机内,用户卡与税务管理卡采用ID-1型卡标准封装。卡座规格应满足税控IC卡尺寸要求。 三、中文信息处理 1.字符集 应符合GB18240.1-2003 4.4.1。 2. 输出用汉字字型 应符合GB18240.1-2003 4.4.2。 3.汉字输入 键盘输入、手写功能应符合GB18240.1-2003 4.4.3。
说明:①.对于税控器检测项目,测试大纲检测项目中做如下调整: a)第8项检测项目“发票打印及限额管理”里 打印部分不适用; b)第22项检测项目“串口通讯测试”改为: 检验依据 GB18240.3-2003 4.4 及 附录A 测试项目 附录A全项及物理接口 测试项目编号 22 测试目的 检测串口通信协议、命令及物理接口。 测试方法步骤 由检测机构自行选择测试方法。 要求 符合GB18240.3-2003 4.4规定 测试结论 符合( ) 不符合( ) 检验报告做相应调整。 c) 应主要依据串口通信命令对税控器的税控功能做测试;税控器上位机软件只做一参考,其存在的问题不影响税控器测试结果。做测试时错误类型代码参见GB18240.3 表A.2 ②.电源适应能力、噪声、安全、电磁兼容、环境适应性和可靠性等检验项目依序排在本报告所列检验项目之后,电源适应能力、噪声、安全、电磁兼容、环境适应性和可靠性等检验项目的格式由各检验机构根据标准自行定义。 ③.报告编号cccccccc的含义及编码规则由各检验机构自行定义。 ④.m为阿拉伯数字,代表检验报告的总页数;n为阿拉伯数字1、2、3、…,代表检验报告每页的顺序编号。 ⑤.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格式仅供各检验机构参考,但描述必须全面、清晰。
【时间】2004-8-3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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