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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函[2004]375号 关于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对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 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监督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4年5月24日印发 录入:郭志红 校对:李志存
【时间】2004-5-2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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